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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

 
 
  实施许可主体    哈尔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

  实施许可依据   《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》(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)、

           《行政许可法》。

  许可条件:    (1)设计统计调查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。涉及重大问题的统计调查,

         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。

           (2)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范围必须与组织统计调查的部门的职能相一致。

           (3)拟调查资料能从已批准实施的或其他部门已进行的种类统计调查中

         收集到的,不得重复调查;典型调查、重点调查或抽样调查可以满足需要

         的,不得进行了全面调查;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,不得搞定期调查。

         新制定的统计调查不得与已制发的统计调查重复、交叉、矛盾。

  需要提交材料   (1)统计调查审核函;

           (2)统计调查方案;

           (3)其他相关文件。

  审批程序      1、送审统计调查时,应报送审核函,提交统计调查方案和有关文件。

            2、在接到送审的统计调查方案后,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送审的统计

          调查方案提出拟予批准或暂缓批准、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。

            3、暂缓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,由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根据计生统计工

          作机构提出的意见修改、调整后重新审批

            4、已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到期后,原统计调查方案需继续使用的,组织

          统计调查的单位应向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继续使用意见的函,由同

          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复函批准后实施。

  许可时限      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来源:哈尔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划统计处
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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