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施许可主体 哈尔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
实施许可依据 《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》(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)、
《行政许可法》。
许可条件: (1)设计统计调查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。涉及重大问题的统计调查,
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。
(2)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范围必须与组织统计调查的部门的职能相一致。
(3)拟调查资料能从已批准实施的或其他部门已进行的种类统计调查中
收集到的,不得重复调查;典型调查、重点调查或抽样调查可以满足需要
的,不得进行了全面调查;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,不得搞定期调查。
新制定的统计调查不得与已制发的统计调查重复、交叉、矛盾。
需要提交材料 (1)统计调查审核函;
(2)统计调查方案;
(3)其他相关文件。
审批程序 1、送审统计调查时,应报送审核函,提交统计调查方案和有关文件。
2、在接到送审的统计调查方案后,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送审的统计
调查方案提出拟予批准或暂缓批准、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。
3、暂缓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,由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根据计生统计工
作机构提出的意见修改、调整后重新审批
4、已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到期后,原统计调查方案需继续使用的,组织
统计调查的单位应向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继续使用意见的函,由同
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复函批准后实施。
许可时限 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。
来源:哈尔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划统计处